北京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6-06-02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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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和选人用人机制,提高人员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4】5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新进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各单位要在机构编制、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岗位职数(结构比例)数额内,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市卫生局人事处负责对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各单位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公开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各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六条 应聘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八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九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人才总体规划、空缺岗位等实际情况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招聘的方式等。各单位的招聘计划须于招聘年度的上一年度 11月底前报市卫生局人事处进行核准,局人事处于12月底前下达所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

  第十条 各单位根据经核准的招聘计划,于招聘报名前至少 15日在公开媒体或北京市卫生信息网、北京市卫生人才网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各单位 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二条 招聘岗位人数与应聘人数比例原则上达到1:3以上,方可进行公开招聘的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有关考试的档案材料至少保存 2年,以随时备查。

  第十四条 考试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委托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机构组织。

  第十五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双向选择期间的军转干部,经本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报局人事处核准后,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根据考试成绩,按招聘岗位与拟招聘人员 1:2的比例确定考核对象。用人单位应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 体检、确定拟聘用人选、公示及聘用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考试考核等综合情况按照招聘岗位与拟招聘人员 1:1的比例择优确定拟聘用人选,并安排拟聘用人选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最后经用人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聘用人选。对拟聘用人选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用人选签订聘用合同前,须将拟聘用人选基本情况报局人事处备案。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拟聘用人选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一般为 3-12个月。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公开招聘,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也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各单位应对此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周密安排。各单位要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及人事、纪检、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领导,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把好选人、用人关。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处(科),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市卫生局将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招聘程序履行情况,推进公开招聘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卫生局将 对直属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未按本规定实行公开招聘的单位 ,不予核定工资总额,并进行人员冻结。

  第二十五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用人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招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 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经市卫生局审核、市人事局核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 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开招聘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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