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第二批专家遴选推荐的总体安排,为更好地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加强全市高层次中医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中医事业发展的扶持力度,经研究,对2010年度中医类申报资格条件做如下调整。
一、申报人资格界定
申报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过中医药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2)在北京市属及区县属医疗卫生机构主要从事中医药工作。
二、学科带头人申报条件调整
符合原有对论文的要求条件,或满足下述条件要求:(1)从事临床工作者:近十年在国内统计源期刊发表有关中医方面的论文不少于15篇,门诊量不少于5000人次/年;(2)从事基础研究者,近十年在国内统计源期刊发表有关中医方面的论文不少于15篇,SCI论文IF2.5及以上。
三、学科骨干申报条件调整
近十年在国内统计源期刊发表有关中医方面的论文应在10篇及以上。
领军人才的申报资格条件不变。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骨干的申报资格条件除上述调整外,其他仍按《北京市卫生系统高层次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试行)》(京卫字〔2008〕1号)的要求执行。
四、注意事项
各单位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对本单位的中医药人才再进行一次遴选和推荐。已申报的人员,可根据调整后的标准重新申报。单位推荐程序和上报材料等事项仍按2010年9月29日的通知执行。
请各单位须在2010年12月24日17时前,将推荐人的申报材料报给北京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送方式、程序等其他事项不变。逾期未报送的材料将不予受理。
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北京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连笠 63012674;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科教处:厉将斌 83970053;
北京市卫生局组织处:智利平 83970702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