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档条件
1、存档人员应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
2、存档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
3、单位系本市或中央在京的医药卫生类事业单位或企业。
二、提交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单位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协议书》或《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在我中心领取)。
3、根据单位性质不同,事业单位提交有效的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企业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单位提交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名册(包括:姓名、身份证号)。
三、办理程序
1、审核资料。
2、签订《委托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协议书》或《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建立人事代理关系。
3、代理单位按所要代理项目的要求办理各种代理手续。
注:代理单位信息变更时,应当及时与中心联系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订《委托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协议书》或《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如代理人员有辞退等情况变化,要及时核对并通报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