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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业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4-09-29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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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转入人事档案
    1、办理存档人员应携带单位介绍信,凭介绍信存入档案或由我中心向原档案保管单位出具商调函调档。
    2、办理存档人员在档案交接簿上签字。如批量转入档案,应提供一式两份交接清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交接双方签字。商调档案回执交由办理存档人员办理。
    3、存入的档案应由送档单位先行审核,出具档案目录清单,由我中心现场审核。如不能提供档案目录清单,我中心在整理档案时发现缺少的材料通知送档单位补交。
    二、应届毕业生人事档案的交接
    1、委托存档单位与应届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时,将档案接收单位明确为“北京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卫生人才中心与委托存档单位核对确认档案人员名单。
    3、根据委托存档单位需要办理档案借出手续。
    4、档案借出1个月内需归还。
    三、转出人事档案
   (一)档案转回委托单位
    1、出具委托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
    2、在我中心转出档案登记薄上签字。
   (二)档案转其它单位
    1、出具档案接收单位商调函和原单位介绍信,所持商调函必须是经组织部门批准有人事管理权限单位开具的。
    2、出具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出具《存档人员登记表》、归档材料、行政工资介绍信
    4、在我中心转出档案登记薄上签字。
    5、档案须在规定的时限内递交接收单位,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管人事档案。
    6、及时将档案转递回执交回我中心。
    四、查阅和借用档案
    1、查(借)阅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出具本单位人事部门介绍
信。查(借)阅其它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出具本单位和被查阅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查(借)阅档案的同志必须是中共党员(两人),应随身携带身份证和工作证,与介绍信同时使用。
    2、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人事档案。本人确需借用档案材料,须出具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
    3、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周。
    4、履行(借)查登记手续。
    5、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不得写划、涂改、拆散、抽出、增添、污损档案内容。
    6、注意保密,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或泄露档案内容。
    7、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档案材料;查档摘抄或复印的材料应办理登记手续,且不得给无关人员传看,用完后应自行销毁。非保密本不能记录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五、散材料收集归档
    1、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部门,要根据干部人事工作有关文件的要求,对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进行认真仔细地清点和鉴别审查。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凡是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由组织盖章,规定要与本人见面的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任免审批表(包括上级的考察材料)和录用聘用审批表,必须注明批准机关的名称、时间和文号。出国、出境审批表,要注明所去之处、往返的时间及出去的目的。
    2、对批量送交的散档材料,要出具材料登记单(注明姓名、材料类别、数量等情况),同时办理交接手续。
    3、干部人事档案收集部门要与档案管理部门加强沟通,确保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及时归档。
    4、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文字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除电传材料需要复印存档外,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六、办理人事证明
    1、应出示单位介绍信;
    2、存档个人要求出具有关证明,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查验后方可提供服务。
    3、证明内容必须为存档人员档案中已记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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