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委组织部、人事局、卫生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市卫生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发[200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精神,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卫生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北京市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北京市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我市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我市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原则
深化我市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人才人事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理顺政事职能,下放管理权限,引入竞争机制,搞活用人制度,努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更好地为首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深化我市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紧缩编制、强化聘任、转换机制、提高效益。逐步建立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基础的卫生人才竞争激励制度,力争用3?5年或更长的时间,实现政事分开,政府依法监督,卫生事业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科学分类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管理新体制,基本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卫生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卫生人才队伍结构调整,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为首都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须坚持的原则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坚持人事制度改革不给市委、市政府、社会、患者增加负担的原则。
二、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编制管理,巩固改革成果
1.严格机构与编制管理。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在编制总数紧缩10%的基础上,由市卫生局重新核定并下达编制控制数;区县卫生事业单位在编制数内,合理配置各类人员,优化人员结构。
2.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理顺内设机构的职能,进一步精简内设机构,提高行政效率。
3.继续清退临时工,确因工作需要留用的临时工,到2001年底一律纳入单位编制内管理。
4.卫生事业单位后勤社会化改革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具备条件的后勤部门应从卫生事业单位剥离出去,逐渐成为面向社会的独立经济实体,暂不具备条件的后勤部门,逐步实现单独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二)完善竞争机制,搞活用人制度
5.取消医疗事业单位行政级别。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路子,逐步取消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行政级别,不再按行政组别确定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
6.推行聘用制度。卫生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是实行各级各类人员聘任制的基础,是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卫生事业单位要按照《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卫生局直属卫生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卫生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编制控制数进行聘用。对优秀人才可采用不同的聘用办法,实行不同的聘期,相对稳定一批技术骨干。对未聘人员可以通过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托管,逐步实行新进人员或在职人员人事代理制。鼓励各单位积极研究探索多种形式的分流渠道。国家对参保单位的人员转岗再就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障政策支持。
7.完善岗位聘任制度。
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可以采用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任用形式,推行任前公示制和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单位法人代表每届任期三年,每年由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一次,三年任期结束后,进行届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医疗护理、预防保健、科研教学、人才培养、财务基建、设备购置以及干部管理、职业道德建设等,考核结果作为对单位法人代表进行奖励、处罚及决定其能否连任的主要依据,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
卫生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逐步建立符合卫生事业单位行政管理特点的岗位序列和体现管理人员能力、业绩、资历、岗位需要的工资待遇。
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与岗位聘任的统一,强化并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各单位要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力度,根据岗位设置原则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要求,依据自身承担的任务,自主决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利、义务,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任,按岗位管理,按聘任的岗位兑现工资。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通过职称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符合卫生行业特点的卫生人才评价体系,将下基层、到农村工作半年以上作为晋升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之一。在有条件的单位进行评聘分开试点,逐步推行个人申请,人事部门进行考试、综合评价和认证,单位聘任,政府宏观调控的管理体制。
卫生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实行合同制。卫生工勤人员要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提高素质的基础上,根据其职业工种、技能等级、实际能力等条件,可采用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定期考核等办法,规范工勤人员进、管、出环节。
8.建立选人、用人实行公开招聘或考试的制度。要从制度上规范卫生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程序和做法,把优秀人才吸引到单位中来,把好选人、用人关,防止通过非正当途径向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安排人。
9.加强聘后管理。要建立和完善聘后管理制度,依据聘用、聘任合同对受聘人员实行岗位管理。每年按照不同岗位的任职条件、职责和目标等对受聘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受聘人员考绩档案,作为今后续聘、解聘、培训、晋升和奖惩等的依据。逐步试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制度。
10.努力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结构调整的规律和办法,把卫生人才结构调整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结合起来。积极研究探索专职与兼职结合的方式,聘用部分兼职技术骨干。加强对兼职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辞职、辞退制度。
(三)完善工资分配机制,发挥分配激励作用
11.卫生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是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积极研究、探索卫生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研究探讨对有突出贡献、公认的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实行技术贡献薪金制,实现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继续完善工资总额包干、内部结构工资制。卫生事业单位,可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部自主分配。国家规定的工资可作为档案工资。
12.研究制定适合本单位工作特点的工资分配办法,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要通过分配制度改革,充分体现卫生工作知识密集、技术含量高、责任风险大等行业特点。
(四)运用市场建设,促进人才流动
13.加强卫生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建设。鼓励和支持卫生人才合理流动,促进卫生技术人才资源配置的市场化。不断完善人才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卫生专业人才市场配置人才的基础性作用,推进卫生专业人才网络市场建设,力争用3-5年的时间,将北京市卫生系统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建成具有一定规模的首都卫生专业人才市场。
14.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各区县卫生人才交流服务分中心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同时要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其他社会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配合卫生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与卫生部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联系,为卫生人才的合理流动提供服务。
(五)抓住改革机遇,优化人才资源
15.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北京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卫生人才资源发展规划,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调整卫生人才队伍结构,不断提高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最终达到卫生事业单位低投入、高产出的目标。
16.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进行制度创新。要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和良好的人才环境,把人事制度改革与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要抓紧落实《北京市卫生系统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培养选拔计划》(以下简称“十百千”人才工程),研究修订“十百千”人才遴选标准和条件,建立“十百千”人才选拔评价制度、培训制度、科学的业绩评估和奖励制度、筹措优秀人才奖励基金等,使新一代医学专家形成规模。与此同时,要抓紧管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
三、加强领导,统篱规划
17.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各级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特别是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和本“实施方案”的精神,切实提高对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这项改革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把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向深入。
18.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医疗、预防保健等卫生事业单位。卫生教育、科研单位可参照本市教育和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方案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