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医医师学习中医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13 17:23
字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加强对北京市西医医师学习中医(以下简称西学中)的管理,规范培训及执业相关事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学中应以中西医结合、中西医优势互补为基本方针,以培养西医医师中医思维和临证能力为基本原则,坚持培用结合、理论与临床实践相结合。
第三条  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并在本市医疗机构注册执业的西医医师(获得短期行医许可证的港澳台医师、外国医师除外),在北京地区参加西学中培训以及考核合格后在执业范围内使用与专业相关中药饮片和中医技术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西医医师取得中成药处方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四条  申请开展西学中培训的机构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身份,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包括培训和涉及中医相关事项的机构;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医理论培训师;
(三)以区级及以上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或者具备独立中医临床门诊的二级综合医院作为本机构明确的中医临床实践基地。
第五条  西学中培训教师应具有中医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五年以上教育或临床带教工作经历,并熟练掌握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理论教学师资应同时具备教师资格。
第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拟开展西学中培训的,应当在每次开班前3个月内填写《北京市举办西医师学习中医培训申报表》,向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上报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的申报材料包括:(一)《北京市举办西医医师学习中医培训申报表》;(二)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三)师资相关证书(资格证、职称证);(四)中医临床实践基地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机构的《北京市举办西医医师学习中医培训申报表》及相应证明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对培训进行认可。
第七条  培训机构申报西学中培训经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后,可公开招收学员。
第八条  西学中培训应按照《北京市西医医师学习中医培训大纲》制定实施方案及教学计划,培训方式采取理论教学和临床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完成不少于850学时(45分钟/学时)的培训内容,其中理论学习不少于550学时,临床实践不少于300学时。
第九条  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培训方案确定的教学计划实施培训工作,不得擅自减少培训科目和培训课时。培训应坚持实用为基本原则,理论联系实际,临床实践注重与学员的专业相结合,不得减少临床实践的课时。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认真组织培训,并加强培训的过程管理。
(一)建立学员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学员登记表、临床实践安排和考核表、理论考核记录等;
(二)加强过程考核。至少要包括平时考核、理论学习考核、临床实践考核。平时考核包括考勤记录、学习笔记及学习心得、临诊医案等内容。理论学习考核按教学进度,每门课要进行一次结束前考试,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评定,其中平时考核占15%,考试占85%。临床实践考核由临床实践机构的带教教师和科室负责人,对学员在出勤情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掌握情况等进行考核,出勤率低于85%或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考核低于90%的,考评评定应为不及格。
(三)严明培训纪律。培训机构应建立请假制度、课堂纪律、考试纪律及违纪的处分制度。
(四)强化效果反馈。培训机构应及时关注学员和培训老师的需求反馈,做好教与学的协调沟通,在培训后积极开展评估,组织填报课程反馈表,并做好评估结果的运用。
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对培训机构实施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每个培训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如发现培训机构管理松散、未严格执行实施方案及教学计划等情况,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培训机构被下达整改通知累计一年超过3次的,一年内不得再申请开展新的西学中培训。
第十一条  培训期满,培训机构应向培训合格的学员颁发培训证明,同时将名单上报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统一申请结业考核。
申请结业考核应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西医医师学习中医培训班学员登记表》(一人一表,附其医师资格证和执业注册证复印件);
2、结业考核申请汇总名单;
3、一张2寸照片。
第十二条  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结业考核,次数不少于一次,考核内容包括临床实践技能考核与综合笔试。实践技能考核为答辩方式,重点考核中医诊疗能力;综合笔试为标准化考试,主要考核中医药基础知识。通过临床实践技能考核方可申请参加综合笔试。总成绩合格方为通过,不合格的可申请参加下一次考核。
第十三条  结业考核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向成绩合格的西学中人员颁发“西学中结业考核合格证”,并将上述医师的相关信息纳入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系统中。
第十四条  取得“西学中结业考核合格证”的西医医师,可 以在其执业范围内使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外省市转入本市注册执业的西医医师,如在外省市参加过省级中医药部门认可的西学中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须参加本市西学中结业考核并合格,方可在其执业范围内使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五条  执业机构应加强对取得“西学中结业考核合格证”西医医师的管理,其开具的中药饮片处方应纳入中药处方点评中,并组织其参加中医药专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中医药服务水平。
取得“西学中结业考核合格证”西医医师定期考核应增加中医药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取得“西学中结业考核合格证”西医师中医诊疗活动的管理,各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取得“西学中结业考核合格证”西医医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中医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网站申明

© 2022 版权所有 北京市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发展中心 北京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
京ICP备18046265号 京公网安备11040202450056号